9月19日
泸州市出台了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措施
涉及购房补贴、惠民消费券、
公积金政策等多项内容
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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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购房消费
购房人(自然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参与奖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在活动名单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一手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单套房源、单个车位(车库)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在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多子女家庭按建筑面积补助8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按1万元/个补助。
二、发放惠民消费券
购房人(自然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在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契税缴纳的,参照缴纳金额的50%发放消费券。
三、用好公积金政策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家庭住房套数限制。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即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四、开展优惠促销
各区县在国庆中秋、元旦春节、五一前后,抓住“金九银十”、岁末年初等消费旺季和节假日节点,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交会、团购会、“一站式”购房等形式多样的展销活动,推出限时特价、购房送车位、惠送家具家电装修等促销活动,“真金白银”让利消费者。
五、支持以旧换新
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泸州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六、推行房票安置
鼓励在集体土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要地灾隐患点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落实激励措施,提升房票安置政策吸引力。
七、强化住房保障
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保障力度,鼓励各区县将一定比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应符合条件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
八、盘活存量房源
用好用足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在坚持以需定购、财政可承受前提下,有计划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持续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已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公示期30日),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仍有剩余产权车位的,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
九、优化土地供应
优化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分类合理调控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打造与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匹配的好地块、好地段。积极推广“交房即交证”工作。
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条款,以明确时限为准。凡以前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补贴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各县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住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