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5年泸州市经济发展情况,现决定调整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关于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缴存基数的相关要求确定职工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一)单位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根据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6年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601元、下限为22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上限均为3192元、下限均为11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限额。参照2026年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执行,即:月缴存额上限为6384元、下限为220元。
三、办理渠道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6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
(二)本通知印发前,职工已缴存2026年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调整后原少缴存部分,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文件印发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本文来源:泸州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