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拜年!江阳法院集中兑付4576万元执行案款(2)

来源:川南网 作者:殷婷婷 发表时间:2021-01-28 12:36

   活动中,江阳区法院还通报了2020年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2020年,江阳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095件(含旧存),同比上升34.22%;执结7002件,执结率98.69%,同比上升43.90%。执行到位标的3.08亿元,对2858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1284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168名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移送追究拒执罪6件8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2人。

   2020年江阳区法院多措并举,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包括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靓号进行拍卖。还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助机制,充分运用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的手段进行查人找物,特别是车辆,2020年全年该院共通过公安查找到奔驰、宝马、路虎等豪车40余辆。

   同时,江阳区法院合理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对部分困难而又未执行到位的权利人进行救济。2020年该院共向3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5.39万元,其中保险救助13.14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次拍卖手机靓号

   2020年2月26日,江阳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李某某申请执行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赖某应支付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51474元。

   江阳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赖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尾末六位“222222”,属于“靓号”,具备一定的“消费”价值,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可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



   随后,江阳区法院对该手机号使用权进行拍卖,最终以85000元成交,申请人得知拍卖成功后,当即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目前该号码已过户,该案案结事了。此例手机靓号拍卖在江阳法院尚属首例。
 
   案例二:加快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与重庆法院开展司法联动和执行协作

   为加快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川南渝西融合发展、协同共兴,近日,江阳法院通过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签署的《四川、重庆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与重庆法院开展司法联动和执行协作,成功执结三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5月29日,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某分别向泸州市某银行借款980万元和970万元,2020年3月23日,该公司又向某贷款公司借款1520万元,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肖某、刘某某、敖某、重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厂房和办公楼向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借款期满后,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某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照约定于2020年6月8日至9日,为他们代偿借款本息共计3500余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某、刘某某、敖某、刘某起诉至江阳法院,同时向江阳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0年6月30日,江阳法院对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厂房和办公楼进行查封。2020年7月16日,该案经江阳法院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6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20年8月19日,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江阳法院通知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6名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在确认其无法履行后,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法处置查封财产。通过两次司法网拍,2020年12月4日,泸州明德诚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3700万元竞得拍卖物。之后,泸州明德诚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将竞买的上述不动产交与其独资设立的泸州首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使用。

   在执行上述不动产过程中,江阳区法院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将位于江北区的上述资产顺利腾迁并交付竞买人。

 

   案例三: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2018年到2020年,江阳区法院先后立案受理任某某、刘某某分别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借贷纠纷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罗某应偿还任某某、刘某某借款本金共计9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先后两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罗某均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期间,江阳区法院依法将罗某名下房产进行了拍卖处置,并对罗某作出了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罗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7月1日,江阳区法院对罗某予以司法拘留。采取拘留措施过程中,对罗某随身携带用品进行搜查,发现其微信账单显示在2019年全年有242笔进账收入,合计332117.4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共计有196笔进账收入,合计522062.64元。罗某表示上述收入系用于生活开支。

   以上进账记录,充分显示罗某有明显债务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符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据此,江阳区法院将罗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经侦查、公诉、审理,江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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