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校园 普法零距离——江阳法院开展“6.26”护航无毒青春活动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19-06-20 09:14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2019年6月19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一场”庭审进校园 普法零距离 护航无毒青春”的宣传活动。不论是庭审前的普法宣讲,还是庭审现场,都让大学生们耳目一新,特别互动环节更是积极主动参与。经过这次普法宣传,很多同学都对毒品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特别是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表示不仅要自己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还要发动身边人拒绝毒品。


    江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沈俊海、刘义春犯贩卖毒品罪案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300余名师生旁听了庭审,接受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制课。


    2018年7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沈俊海在其居住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大北街住处向叶某、曾某贩卖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叶某、曾某被侦查人员挡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叶某裤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二粒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量,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0.35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晚,李某甲,李某乙向被告人刘义春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刘义春转账支付毒资300元,刘义春遂联系被告人沈俊海,从沈俊海处以26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刘义春将毒品交给李某甲,李某乙后被侦查人员抓获,被抓获后李某主动交出身上所藏匿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5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内均含有甲基苯胺成分。


    当晚22时许,侦查人员对沈俊海居住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大北街房屋进行搜查,现场挡获沈俊海、牛某(另案处理)二人,并在沈俊海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5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包;在卧室茶几上一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包;在卧室床头柜抽屉一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5包,在一玻璃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粒。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中,除床头柜抽屉铁盒内一包净重1.81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外,其余净重40.23克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沈俊海、刘义春均吸食了毒品。另查明,沈俊海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多次判刑,刘义春也因犯诈骗罪、犯盗窃罪被法院判过刑。

    在庭审中,法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陈述。根据案件需要,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庭审过程中,准许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案件相关情况予以说明。持续二个半小时的庭审活动井然有序,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俊海、刘义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义春虽然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但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沈俊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义春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沈俊海、刘义春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处罚。据此,江阳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沈俊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刘义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沈俊海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百一十元,被告人刘义春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同学们认真旁听案件审理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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