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泸州2022年第二季度终生禁驾3人

来源:川南网 作者:刘晓燕 发表时间:2022-06-29 10:09
   近日,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2年4月1日至6月29日,泸州市共有3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数据显示3名人员均是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公安交警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附:3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案例一:

   项某,男。2019年12月24日,项某醉酒后驾驶川ED60XX号小型轿车搭载项某斌、陶某燕、陶某伦、杨某芳、陶某文、马某6人,行驶至国道321线叙永麻城至古蔺双沙某路段时,因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邹某华驾驶的桂C179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项某斌当场死亡、其他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案发时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且未按规定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项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项某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二:

   李某,男。2020年10月25日,李某饮酒后驾驶川E29F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21线叙永麻城至叙永县方向某路段时,因开车过程中拨打电话分心驾驶,与道路右侧迎面走来的行人胡某金相撞,造成胡某金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胡某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案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李某饮酒及分心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李某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三:

   王某兵,男。2021年4月8日,王某兵醉酒后驾驶渝D655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泸县玄滩镇玄涂路某路段时,将行人薛某平、陈某芬撞倒,造成薛某平、陈某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薛某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王某兵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王某兵在2019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此次属于二次酒驾。王某兵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兵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文/图:刘晓燕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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