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网上办理正式运行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住建发布 发表时间:2022-05-31 10:4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缴纳“零跑路”,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配套费征收事项从窗口办理正式改为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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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建设工程多图联审公共服务平台”



下面就群众关心的
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Q:哪些人或单位要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A:按照《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20〕14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Q:配套费什么时候缴纳?泸州市的配套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A: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相关单位或个人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缴费。目前,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是85元/平方米。

   Q:配套费如何缴纳?

   A:即日起,泸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登录泸州住建官网(网址:http://zjj.luzhou.gov.cn/)进入“泸州市建设工程多图联审公共服务平台”就可以办理了。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4号市住建局收费窗口。联系人:王玉,电话:0830-3100074。

   Q:配套费的相关政策依据在哪里可以查看?

   A: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收费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我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收费窗口(三楼24号窗口)公示了收费信息,同时在泸州住建官网“专题专栏”的“收费公示”里可查看《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费目录清单》《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20〕14号)。

   Q: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配套费?

   A:《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国务院从2014年开始清理违规减免政府性基金的行为,多次强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2020年,泸州市出台了《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20〕14号),附件里有12种类型的项目可申请减免配套费,减免申请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经过严格审批流程才能减免。联系人:陈虹宇,0830-2620649。

   Q: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配套费,会有什么后果?

   A:对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的行为已纳入了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根据《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泸住建发〔2021〕24号)规定,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不良行为,将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相关部门会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开发企业实施监管。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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