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酒麒麟告诉你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中院 发表时间:2022-04-20 14:56
好心搭女儿同学回家
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酒麒麟带您走进庭审现场......


   4月19日,泸州中院在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巡回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案件。学院部分师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好意搭乘”出事故

   赵某去学校接自己的女儿放学回家,好意将女儿的朋友赵某某免费搭乘回家,在途中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驾驶的小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赵某、赵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赵某某后被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致残等级评定为精神伤残九级。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赵某存在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戴安全头盔、相向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争议:谁担责?

   受伤的赵某某起诉赵某、梁某及相应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品迭赵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后,由赵某和保险公司向赵某某进行赔付。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某认为,自己完全基于好意搭乘赵某某,本意是想做好事,交通事故不是自己故意造成,自己也在事故中受很重的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搭乘”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责任。况且,受伤的赵某某已通过水滴筹等平台获得捐款,也应抵扣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酒麒麟法官释法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某因被上诉人赵某某系其女儿的同学,故将其一并搭乘回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本案中,赵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戴安全头盔、相向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系严重违法行为,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赵某、梁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某因此次事故获得社会捐赠,其所获捐赠是否超过其损失,是否应当退回平台,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因此减少赵某应承担的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感受公平正义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以案说法”,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的专家也对本次庭审进行了点评。


茆晓君
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

   这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到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庭审进校园”活动,庭审秩序井然、程序规范、我们看到了法官的职业操守,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让我们的老师,让我们的学生都倍受鼓舞,深受启发,法律在我们身边。今天的庭审涉及到“好意同乘”这个话题,什么叫“好意同乘”?这个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中都谈到了,我们有很多好心人愿意做好事,帮助别人,爱护别人,但是很多人却因为做了好事,而受到了一些损害,我们怎么保护好心人呢?今天这个案例就启迪了我们:做好人好事要遵纪守法。从今天这个案例我们看得出来,其实赵某是个善良的人,家庭也是很贫困的,他出于好心,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少走路,提出了让孩子坐他车的要求。但是他忘了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造成了“好人做好事,自己也很难受”的结果,这告诉我们,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告诉好人们,好人能做好事,只要他们能够遵纪守法,我们希望人人都是好人。

   参加旁听的学生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收获了很多,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理解以及在生活中应当如何做好事,怎样做好事,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
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泸州法院酒麒麟一直在努力

 

 

编辑:百说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蜀ICP备12019884号 川南网信箱:597583136@qq.com 版权所有 泸州市马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08 Luzhou Mading wenhua Digital Media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