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民政发布 发表时间:2022-03-14 09:23

   从2022年1月起,泸州市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标准参照执行。与提标前相比,机构和散居孤儿提标幅度分别达到12.5%和25%,目前惠及儿童669名。



三类儿童咋个申请认定?
听我细摆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申请程序: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提交孤儿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

   已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监护人的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申请程序: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申请程序: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对因不具备失联情形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


 
   本着实事求是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以上所列情形无法覆盖,但已在事实上造成儿童无人抚养的其他特殊情形,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他特殊申请,提交“邻里证明(3人以上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居)证实”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出现以下情形时终止发放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民政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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