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让劳动者安“薪”过年

来源:川南网 作者:马东烈 任燕 发表时间:2022-01-21 09:37

年关将至
欠薪问题进入易发期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近日
江阳法院审理了一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为劳动者讨回了2.8万余元薪酬
让劳动者可以安“薪”过年



案情摘要

   2019年7月,被告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原告罗某担任其公司厂长一职。2021年7月,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表,并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即原告2021年6月工资1.5万余元于2021年8月中旬发放,2021年7月工资1.3万余元于2021年8月底发放。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将工资发放给原告,原告催收未果,遂将被告起诉至江阳法院。


   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表,被告未将工资支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四十一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法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将这类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管理等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广大劳动者在遭受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马东烈 任燕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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