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当初 为时已晚
得知张某某在其朋友圈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法官、且赤裸裸高调炫富的行为后,5月18日,执行人员再次到其彩票店将其带回古蔺法院,同时,法院纪检部门分别对张某某朋友圈提及某某法官“受贿”10000元一事涉及的申请人刘某某、某某法官及被执行人张某某展开调查,经查证,张某某所说的某某法官受贿10000元系她个人推测。
在询问过程中,张某某也承认自己朋友圈发布的“某某法官收了刘某某10000元的好处费,人民法院有这种法官”是自己捏造事实所发,并且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高调“炫富”和辱骂执行法官的行为是错误的,由于张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在朋友圈进行诽谤、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但鉴于其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同意积极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法院对其作出了拘留5日的决定。
【普法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李敏 袁渊 王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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