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外省单位下达了罚款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本院罚款决定书后,立马联系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明确表示愿积极配合本院执行工作,并积极亲自奔赴本院协助执行。 据悉,该单位系重庆市某管委会。去年六月份,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为16万元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根据原告梅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沈某在该管委会有一笔工程保证金,金额达86500元。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遂对该笔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对该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且该单位在送达回证上也明确签收了。 该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梅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沈某在重庆市某管委会的前述工程保证金进行提取。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也多次派干警前往该管委会进行执行,对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其亦明确签收,但以需向上级汇报情况为由拖延法院执行。接着,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再次前往该管委会,向其明确了协助履行期限,并告知其逾期协助履行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的后果。遗憾的是,该单位仍采取明为配合、实则推诿的态度,仍不履行协助义务。 最终,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罚款的司法处罚措施。 法官提示:凡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实乃责无旁贷,否则,将很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若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这其中就包括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的等其它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 王睿 方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