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万元,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执结打通了“执行难”经脉。 曾某申请执行四川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万余元。该院执行局立案受理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走访,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尚未交付,随即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工程款。然而工程款的结算尚需一段时间,申请人续医治疗又急需用钱,执行法官急申请人之所急,继续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成立时股东谢某与张某确实汇入了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随后这两名股东又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执行法官一边衔接执行审查部门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边作出保全裁定,对两名股东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迅速成功冻结到股东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为避免股东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权,拖延执行时间,扩大申请人的损失,执行法官遂通知张某来到法院,将调取到的其抽逃出资证据向其展示,同时向其告知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一番明法释理,张某最终同意自愿履行。 一起原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执行难的“骨头”案件,在龙马潭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通过多手段加组合拳的方式,积极转变执行思路、及时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挖掘执行查控措施的纵深,为本案的全部执行到位打开了一扇窗,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王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