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 促创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才是竞争之基
为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长宁县就业创业中心整理了一份就业创业清单
涉及16项惠民政策、18项惠企政策
无论是就业或创业的个人
还是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
都有政策礼包可领取
快来看看你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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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惠民政策
1.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在宜就业一次性补贴
政策有效期内(2025年5月29日至2028年5月28日)首次进入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中职学生(含技工院校)。
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到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
2.宜宾籍务工人员市内首次就业补贴
政策有效期内(2025年5月29日至2028年5月28日)首次在宜宾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宜宾籍务工人员。
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从事灵活就业且进行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体参保的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400元/月X个人年度实际灵活就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月数,医疗保险补贴=100元/月X个人年度实际灵活就业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月数。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5.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求职创业补贴
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通过有组织输出到县外企业就业且在县人社部门备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长宁县16-60周岁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给予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6.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和安置人员双方选择认可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不低于宜宾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由用人单位根据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合理确定薪酬待遇,但不得低于600元/(人·月)。用人单位需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7.失业登记
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劳动者和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失业登记。
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9.职业介绍服务
求职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求职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岗位推介。
10.职业指导服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提供就业创业、职业规划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11.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
1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属于重点群体,即劳动年龄范围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
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贷款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还款积极,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累计不超过3次。
13.职业培训补贴
未就业创业的脱贫劳动力及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县内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标准培训补贴。
14.个人技能等级证书取证一次性补贴
新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领取失业保险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人员,不重复申领本政策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取证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能申领一次。
补贴标准: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特级技师5000元/人、首席技师8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取证补贴。
15.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并按月发放;
在领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月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6.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办理条件及标准、申报地点、
申报材料、咨询电话、更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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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惠企政策
1.企业一次性招用工补贴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在2025年5月29日至2028年5月28日期间,对企业新吸纳员工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新吸纳员工须在宜首次参保)。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给予该企业1000元一次性招用工补贴(与企业招工成本补贴不重复享受)。
2.就业援助基地认定
长宁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含招用享受政策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向其工商注册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在岗5人及以上的。
2.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低保人员在岗20人及以上的。
3.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劳动年龄内的脱贫劳动力保持在岗10人及以上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
3.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
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就业援助基地,给予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就业援助基地新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给予该援助基地岗位补贴5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
对2024年7月13日以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小微企业吸纳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政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6.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
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新成长劳动力指:初次就业且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16到24周岁青年、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当年退役转业军人。
7.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一次性补贴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8.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经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长宁县16-60周岁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就业帮扶车间认定
(一)申报对象:注册地在长宁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合法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吸纳县内脱贫人员就业不低于3人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企业。
10.就业帮扶基地认定及补贴
(一)申报对象:注册地在长宁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合法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支付员工工资待遇不低于宜宾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吸纳县内脱贫人员就业不低于1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1.招聘服务
求职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求职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岗位推介。
1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属于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600万元(截止2027年12月31日)。
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累计不超过3次。
13.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由县内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承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岗前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综合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可享受相应类别标准的培训补贴。
1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与宜宾市企业(含中央、省属在宜企业及分支机构,下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为培养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简称“企业学徒”);宜宾市技工(中高职)院校与宜宾市企业开展的“订单班”在校最后一学年的见习学生(简称“订单班学徒”)。培训合格可享受相应标准培训补贴。
15.企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一次性补贴
新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员工所在的企业。
(一)补贴标准:给予技能人才所在企业补贴。对新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企业员工,给予技能人才所在企业高级工5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特级技师3000元/人,首席技师5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按员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年度计算,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宜宾市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申请表》、《宜宾市技能提升补贴花名册》由经办机构提供。
(三)企业申报技能等级证书取证一次性奖补须在次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报,每个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最后一次补贴申报时间为2028年1月31日前。
16.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所有参保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17.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每招用一人补助1500元。
18.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岗返还标准因企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参保单位划型按与其享受税费政策一致的原则,由省统一确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执行。
申领对象、办理条件、返还(补助)标准、
申领(办)材料、申领(办)渠道、
办理流程、实施期限、咨询电话、
更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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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