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发布通告!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这些规定者将受处罚

来源:平安泸州 作者:平安泸州 发表时间:2022-09-12 08:52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严禁实施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出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已明令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隐瞒病史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三、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政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疫情终会过去,幸福欢聚的时刻终将到来。请全市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防疫义务,积极举报各类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1日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平安泸州”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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