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男子疫情期间以销售“额温枪”为名诈骗159.5万元 获刑12年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08-25 09:12

    为了防控疫情,小区、超市、单位、写字楼等地方都配备了额温枪,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又打起了额温枪的主意,打着“卖额温枪”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


    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诈骗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害人刘某通过林某等人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防疫物资医用额温枪,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固定进货渠道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够买到额温枪5000支,骗取了刘某、林某等人的信任。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刘某向林某转款人民币65万元,林某扣除介绍费人民币15.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某转款人民币49.5万元。

    2020年2月13日,林某与杨某约定增加购买额温枪10000支后,被害人刘某于次日向林某转款人民币150万元,林某扣除人民币4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再次向杨某转款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人杨某将收到的货款人民币159.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并于约定发货时间将其手机关闭。案发后,林某等人将扣除的人民币55.5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刘某。


    另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2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同时,被告人杨某于2006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江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江阳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杨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江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

    疫情防控期间,大家要警惕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采购防疫物资,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有关资质和银行账户,谨防受骗。个人购买口罩、手套、额温枪、温度计、消毒液、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用品时,一定要到正规药店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轻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代购”等虚假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对发现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者到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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