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爱心走过十五年的江阳法院少年审判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06-03 11:15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既是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准,也是事关民族发展的大问题。江阳法院自2005年5月成立少年审判庭以来,历经十五个春秋。在各级组织的关心下,江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失足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审判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至今,江阳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214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被抗诉,无一信访缠诉。成功挽救10名未成年犯重返校园,2名考上大学,20名走上工作岗位,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

    因成绩突出,少审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集体二等功”等荣誉称号。江阳法院萤火虫普法志愿宣讲团队也成为了泸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被省委、市委宣传部评为“岗位学雷锋先进集体”、获得泸州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坚持寓教于审

    江阳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直坚持对未成年犯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为帮教打下基础。同时,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详细记录回访情况。


    17岁的在校学生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江阳法院审理期间,少年法庭庭长牟红兵法官在仔细阅卷后,及时与被告人父母、学校老师进行沟通了解,掌握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家庭结构、交友状况和家长管教方法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寓教于审”做好准备。

    该案后经牟红兵法官的教育,刘某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任性和错误带来的犯罪后果,请求法院给他改正错误的机会,并保证以后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绝不再重新犯罪。


    刘某作案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江阳法院对其作出了缓刑判决。

    判决生效后,牟法官又督促被告人按期到司法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12月,牟法官对刘某进行了跟踪回访,了解到刘某因表现良好,并已在工厂上班学习技术后为他感到非常高兴。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江阳法院注重实体权利保护,在审判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离婚、抚养、房屋使用、财产继承、伤害赔偿等案件中,重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保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夏某和康某非婚同居后分手,不久夏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在康某明确表示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下坚持生下孩子。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孩子出生之后,康某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2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子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夏某、康某根据实际情况各承担一半。


    孩子出生后,康某只愿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88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夏某将康某诉至法院。

    为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江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夏某和康某所生的女儿小夏随母亲生活,父亲康某从2018年2月27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二、小夏的教育费、医疗费根据实际需要,凭学校、医院正式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编辑:百说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蜀ICP备12019884号 川南网信箱:597583136@qq.com 版权所有 泸州市马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08 Luzhou Mading wenhua Digital Media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