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5月1日起,泸州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来源:川南网 作者:王莹 发表时间:2019-04-26 10:57
    4月25日下午,泸州市人社局组织全市人社部门相关同志参加了全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视频会议。会后,泸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黄大立、市社保局副局长周易对泸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市、区县人社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全面执行。


(网络图片)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于2019年4月24日正式印发,主要明确了四项降费减负具体措施:

    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是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20%,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莹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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