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法院执“禁违令”,支持行政机关亮剑整治城市违建

来源:川南网 作者:卢睿嘉 蓝贵静 发表时间:2019-03-06 09:54
    近年来,泸州经济飞速增长,城市发展步入快车道,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城市违法建设屡禁不止。泸州法院近日审结原告欧某某等七人诉被告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为“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系列案,该系列案是不服行政机关适用泸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作出行政行为诉至法院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欧某某等七人分别购买某小区住房后,通过现浇混凝土等方式对自有的阳台部分进行扩建。2017年11月8日,被告市城管局对七原告该建设行为开展调查,同日向七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改正。


违法建设现场勘测照片

    2018年2月26日,被告市城管局作出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要求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限制办理原告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的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不服,诉至江阳区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市城管局作出的“关于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  

 
(图为该系列案一审庭审现场)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不动产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查处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要求限制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换言之,只要查处机关已经发现违法建设,并开始着手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即可以采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限制附违法建(购)筑物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的措施。这也是泸州地方法规对违法治理的创新性规定。

    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系列案中,七原告不顾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四邻权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擅自通过现浇混凝土等方式对阳台部分进行扩建,影响城市面貌。被告经开展调查,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原告拒不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后,依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关于限制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其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自行整改。被告所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欧某某等六名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泸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生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施行。泸州市作为四川省第一个对违法建设治理进行立法的市州,该条例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第一部聚焦城市违建的“禁违令”。

    此次系列行政案件是泸州法院适用《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依法判决支持行政机关铁腕整治城市违建的第一批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对于运用地方性法规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首次亮剑,助推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行政机关依法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以及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意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文/卢睿嘉  图/蓝贵静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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