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刑事案件

来源:泸州中院 作者:泸州中院 发表时间:2019-01-15 11:00

    近日,江阳区法院、纳溪区法院、合江县法院依法对三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两起涉恶团伙案件,一起犯罪集团案件。

江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杨城召集邱孝彬(在逃)、被告人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被告人杨城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业务组成员包括陈行、陈恒虎、童解川,陈恒虎主要负责约见被害人,陈行主要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童解川主要负责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考察组成员包括邱孝彬、任强,邱孝彬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任强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同案被告人。

    明确分工后,被告人杨城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若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七次。

法院判决

    江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城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撤销前罪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被告人陈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陈恒虎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童解川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任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城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贷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查明

    被告人付相华于2011年至2018年3月担任四川省古蔺县鱼化镇凤驰村村主任,与被告人付洪茂、付洪胜系父子关系。

    2011年至2018年,付相华、付洪茂、付洪胜以血缘关系纠集在一起,出于把持凤驰村两委、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打压举报人等非法目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活动,欺压百姓,扰乱凤驰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付相华为纠集者,付洪茂、付洪胜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此外,被告人付相华伙同付相飞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指使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付相华、付洪茂、付洪胜还单独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被告人付相华还单独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付相飞还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蒲斌鹏实施了窝藏、受贿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


    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付相华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

    被告人付相飞犯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付洪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付洪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加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蒲斌鹏犯窝藏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合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宋南充、傅永涛、江无缺开始相互纠集,逐步形成了以傅永涛、宋南充、江无缺、张仁林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宋南充等人多次临时纠集宋伟、刘洋等人,在合江县音乐广场、名豪KTV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合江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宋南充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被告人江无缺犯聚众斗殴罪、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张仁林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

    被告人刘洋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傅永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宋伟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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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中院”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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