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人社局和泸州市卫计委转发上级通知, 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这17种抗癌药分别为: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昔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17种抗癌药品中的尼洛替尼和舒尼替尼继续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 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阿扎胞苷等其余15种抗癌药品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药品单行支付保障管理,不分门诊住院,不计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居民医保二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一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单个参保人员支付按药品单行支付的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12万元,支付的总金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封顶线累计。 此外,17种抗癌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不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不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