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学培计划 学习成“必修课”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9月26日,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中心组召开学习扩大会议,中秋节后的第一课先学《监察法》。学员们纷纷表示,通过聆听宣讲,进一步熟悉了《监察法》,增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我们将《监察法》学习纳入市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各类干部主题培训班培训内容,作为公职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开设专题课程,增强公职人员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能力。”泸州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说。
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集中学习《监察法》3000余次,部门单位领导开展辅导150余次。 此外,为了让《监察法》的宣传入脑入心,泸州市还利用电子显示屏、公交车载电视、楼宇电视、“三微一端”等进行宣传推送。
“《监察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那么哪些村干部是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呢?”日前,就《监察法》的学习,泸州市纪检监察干部们针对有关规定开展了讨论,并学以致用。 “我们收到一个问题线索,是涉及一名非党员村干部的,因为工作疏忽,将一名本该清退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作清退,因为是村干部,又不是党员,要不要追究他的责任呢?”前不久,泸县纪检干部吴威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同事请教。 “肯定要追究责任的,虽然这名村干部不是党员,也非行政管理人员,但是,《监察法》明确规定将他们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所以我们就不能放任不管。”据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海军介绍,依据《监察法》规定对于非党员村干部,根据行为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随后,办案人员在该县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的指导下,对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目前已责令镇扶贫办将该贫困户作清退处理,同时对涉事非党员村干部进行了诫勉。 文图/刘传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