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泸州市人社局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人社发[2018]22号)。《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泸州市工伤保险覆盖面已扩大到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 泸州市此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从2018年8月1日起,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行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和标段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明确参保缴费。泸州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项目或标段的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并建立相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是建立参保约束机制。要求泸州市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已开工、补参保”的要求,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要求泸州市工程项目建设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或证明时,必须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五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要求泸州市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在工伤参保、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 六是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人社、住建、水务、安监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