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杨某驾驶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游湾往况场方向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协商无果,杨某起诉到江阳区法院。
|
2016年12月13日,杨某驾驶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游湾往况场方向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协商无果,杨某起诉到江阳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