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业主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川南网 作者:方洋 发表时间:2018-01-16 14:25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本案执行标的不大,五千多元,但被执行人曹某拒不支付。最终,执行干警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执结了此案。

    据调查,本案申请人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曹某所住的小区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双反也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为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执行人自2014年以来,就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申请人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依生效判决载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因曹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该物业公司惟有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干警依据法律程序传唤双方当事人,向其了解案情事实。

    经了解,被执行人以其同住小区内其它业主违章搭建,以及小区内乱堆垃圾,破坏其居住环境为由,欲单方面减少或免除其个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明确表示不支付该笔费用。这明显对其它业主不公平,也不利于小区管理。且执行干警多次告知曹某,若上述属实,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来维权,但不应以此来对抗法院生效判决。

    经劝告无果后,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惟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查明的相关线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并将之支付给申请人。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逐年增多。由于业主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物业服务行业服务标准难定,涉案业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欠,甚至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乃至不合理合法维权。双方闹至公堂后,业主即使败诉了,仍然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支付服务费用,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执行机构惟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秉公执法。执行干警在此劝告各位业主:维权应合法,生效文书应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洋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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