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即将实施生育保险新办法 医疗待遇支付有调整

来源:川南网 作者:百说 发表时间:2017-12-19 09:53
    小编从泸州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泸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新的办法将从2018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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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主要围绕基金安全和便捷服务两个重点,在征收费率、待遇标准、联网结算、精规简章等方面大力深化和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明确阐述了职工产假与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之间的关系,更加促进了公平就业,更加均衡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合理负担,更加严格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的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加有力的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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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由原来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调整为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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