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泸州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泸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新的办法将从2018年1月7日起施行。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由原来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调整为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