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了

来源:川南网 作者:宜宾发布 发表时间:2017-12-08 08:56

    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包括:

    ❖ 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集中供养780元/人•月,增幅30%;分散供养680元/人•月,增幅30%。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集中供养650元/人•月,增幅44%;分散供养550元/人•月,增幅48%。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首次制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5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30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100元/人•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早在今年1月份,宜宾市民政局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
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办理程序等


认定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X民发[2016]

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高效便民原则,严格遵从“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终止”的特困救助供养程序办理。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政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比例的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立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重新公示;

    ❖ 对决定终止供养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委会或者其亲属。

救助供养形式

    各地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 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和支持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 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 患有法定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和县(区)综治、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宜宾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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