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网络谣言不手软 宜宾交警通报三起涉及交警舆情案

来源:川南网 作者:何毅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3
    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全国新型机动车选号系统正式启用,宜宾市随即便出现个别违法人员利用网络对外散布“出钱就可以选靓号”的谣言,同时还有人传播宜宾籍大客车在宜宾境内发生多人死伤车祸的虚假信息,在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此类言行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交警的形象。发现案情后,省公安厅、宜宾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等多部门高度重视,组织精干警力展开调查。


    10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宜宾公安交通管理媒体座谈会。会上,警方将主要案情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案件一: 

    2017年10月10日8时许,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接到反映:有个微信号昵称为“天xxx嘎”的人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信息,信息内容是一张配有十五块宜宾市未上户机动车新号牌,号牌特征都是三同等数字靓号,并配文“动作要快!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
 
    经依法侦查,发现该信息为一名叫何某来的男子发布(违法人员何某来,男,生于1985年5月10日,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551,现住四川省宜宾市xxxx栋x号),随即,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某汽车美容店找到何某来,并带回办案区询问。经询问,何某来供述,其在今年九月,在朋友圈发现一张配有十五块宜宾市未上户机动车新号牌的图片,因自身从事与汽车相关的行业,为提高关注度,遂将该图片发布到自己186xxxx3491名为“天xxx嘎”微信账号的朋友圈中,引来朋友圈数百人关注并询价,何某来回复“三万至五万不等”、“已售完”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何某来朋友圈截图、何某来供诉材料等证据证实。
    
    何某来的行为属捏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宜宾市公安局依法对何某来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二:
    
    2017年10月10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名微信昵称为“xxx怪”的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机动车特殊号牌买卖的信息。经查,“xxx怪”真名袁某,男,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651,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9月下旬,袁某在朋友圈内,发现一名为“成都xx车务180xxxx9989”的账号发布有关四川境内售卖特殊号牌(三个同样数字、4 个同样数字)的信息,为赚取中间差价,袁某于2017年9 月至10月,先后两次在自己名为“xxx怪”账号99xxx447的微信账号朋友圈内,发布有关机动车特殊号牌的售卖信息,配文字“一手资源,可选飞机号,4同,川QXX000-999,两万至三万等字样”,引来朋友圈不明真相群众询价关注。因无法兑现上述机动车特殊号牌售卖,遂于10月先后将上述信息删除。袁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机动车特殊号牌售卖内容,标注买卖、选号、价格等文字内容,与现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相违背,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袁某供述材料、袁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实。
    
    袁某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宜宾市公安局依法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件三:
    
    2017年10月9日,宜宾市范围内微信用户信息中,出现大量转发一则同样内容的视频,视频中一辆大客车侧翻于高速路上,客车周围趟着多名死伤者,视频下配文“宜泸高速,宜AK4550,有家属乘坐这趟车的速度联系,大家转发吧 可能会帮到很多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核查该视频内容,该视频中所录制的交通事故是2017年10月9日,发生于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路段事故,事故侧翻车辆车牌为黑AK4550。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于2017年10月9日接上级指令迅速开展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此谣言信息初始发布来源于名为“x虞”的微信账号,该账号用户即违法嫌疑人虞某根(性别:男,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xxx区x栋,就业于江安县某小区物业部保安)。 2017年10月11日虞某根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虞某根供述,2017 年 10 月 09 日中午,其在在自己名为“大x”账号Yxxx91的微信账号朋友圈一微信群内,看到一则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黑AK4550大客车侧翻交通事故视频,突发好奇,遂将该视频转发到自己创建的“聊天交流群”微信群,并配文“宜泸高速,宜AK4550,有家属乘坐这趟车的速度联系,大家转发吧,可能会帮到很多人”,引发不明真相群众大量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虞某根供述材料、证人证言,虞某根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虞某根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宜宾市公安局依法对虞某根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宜宾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官方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发布,不要以讹传讹,若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是突破了道德底线,还践踏了法律红线,同时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面对各种信息要辨明是非,理性分析,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何毅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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